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0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偉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偉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廖偉良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附表:受刑人廖偉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公共危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3年5月29日│103年3月17日│103年6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毒│檢察署103年度毒│││字第20684號│偵字第731、1968│偵字第731、1968││││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交訴字│103年度審訴字│103年度審訴字││事實審││第320號│第503號│第503號││├────┼────────┼────────┼────────┤││判決│104年2月16日│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交訴字│103年度審訴字│103年度審訴字││判決││第320號│第503號│第503號││├────┼────────┼────────┼────────┤││判決│104年3月23日│104年3月23日│104年3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第4466號(編號1│第5448號(編號1│第5448號(編號1│││至4已定應執行有│至4已定應執行有│至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期徒刑3年)│期徒刑3年)│└────────┴────────┴────────┴────────┘┌────────┬────────┬────────┬────────┐│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3年6月3日│104年3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498號│偵字第122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104年度審訴字│││事實審││第1460號│第743號│││├────┼────────┼────────┼────────┤││判決│104年4月28日│104年8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104年度審訴字│││判決││第1460號│第743號│││├────┼────────┼────────┼────────┤││判決│104年6月12日│104年9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第9016號(編號1│第13825號││││至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