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壢簡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壢簡附民字第78號原告 黃珮琄 被告 王化生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04年度壢簡字第9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曾雨明法官程耀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