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09號原告天○○
一二號被告宇○○訴訟代理人地○○被告未○○○
辛○○
四樓丑○○己○○壬○○巳○○辰○○
三樓午○○戌○○
二三號宙○○甲○○○丁○○卯○○○丙○○原住台東
五番戶 林勝宏 兼丙○○財產管理人庚○○申○○○亥○○○戊○○乙○女
樓乙○子○○癸○○寅○○
弄一三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06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第一行「兩造共有前開土地,按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土地複丈成果」之記載,更正為「兩造共有前開土地,按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土地複丈成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書記官賴成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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