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家上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上字第三二五號
抗告人甲○○抗告人因與乙○○間離婚事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九十二年度家上字第三二五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淇梓法官郭松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官方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