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再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3號聲請人 許榮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於司法實務運作上,就所受理當事人之請求、聲明或聲請案,概不受其所用詞文拘束,亦即仍應尋繹其意涵,探求真意,而後依法律規定適切處理。本件聲請人許榮樺之書狀,標題雖為「聲明抗告狀」,而觀其內容提及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47號確定判決及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聲請再審之規定,可知聲請人旨在聲請再審,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三、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再審應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3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其書狀內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程序有所違背,再審之聲請依法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蔡政晏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惠棋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