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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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00號原告 陳美燕 被告 許育柔 即 許瓊芳
連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100元,該裁定業於103年5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
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