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276號原告 吳憲俊 被告 黃振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易字第9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振山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
95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本案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張文俊法官黃偉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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