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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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7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國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國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國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3月、2月、2月、2月、3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於民國108年7月5日法授矯字第1080170998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確定,嗣經本院以106年度撤緩字第196號裁定撤銷前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21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29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共3罪)確定;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1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前開㈡㈢㈣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8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並與㈠案件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再查,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受刑人於106年10月25日入監服刑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7月5日法授矯字第10801709981號函暨所附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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