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07號聲請人 蔡智中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被繼承人之生前最後住所地「基隆市○○區○○○路一百一十二巷十六之八號三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基隆市○○區○○○路一百一十二巷一百一十弄十六之八號三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