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2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2257號聲請人理隆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重義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附表之支票號碼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票據號碼不符,請釋明正確之支票號碼。
二、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通知人應為聲請人)。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