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俊皓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皓因⑴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減字第12號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⑵搶奪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0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⑶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8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3年確定。於民國100年4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俊皓因⑴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21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經本院以94年上訴字第85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⑵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26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⑶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1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⑴、⑵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減字第12號裁定減刑並與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因⑷搶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31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先後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723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0年度臺上字第448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⑸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99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⑷、⑸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0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因⑹搶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5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9月,先後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087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1年度臺上字第519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4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⑹、⑺經本院以
101年度聲字第38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於101年12月11日確定。於100年4月27日起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4年4月26日,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72日,故其刑期終了日期為104年2月13日。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蕭世昌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昱志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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