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9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詠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調偵字第65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年度執聲字第605號、107年度緩字第9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詠婷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調偵字第65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年3月29日確定,並於108年3月2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調偵字第65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7年3月29日確定,並於108年3月2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又扣案如附表仿冒商品所示之商標,分別乃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美商史塔西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財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註冊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有智財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附卷可參(見臺北地檢署
107年度偵字第771號卷,以下簡稱偵卷,第21至23、28至
29、34至36頁);且扣案仿冒「adidas」商標之帽子9頂經鑑定結果:經查,該批帽子商品內側縫線位置處乃欠缺原廠真品應具備的品牌授權防偽標籤及產品製造資訊標籤。再者,該批帽子商品亦均欠缺原廠真品應附加之產品製造資訊標示吊卡及品牌主要吊卡。商品來源不明;又扣案仿冒「puma」商標之帽子2頂經鑑定結果:經查,該頂帽子商品內側縫線位置處乃欠缺原廠真品應具備之品牌防偽標籤及產品製造資訊標籤。再者,該頂帽子商品亦欠缺附加原廠真品應具備之產品製造資訊標示吊卡。商品來源不明;又扣案仿冒「stussy」商標之帽子9頂經鑑定結果:經查,該批帽子商品內側位置處乃均欠缺附加原廠真品應具備之產品製造資訊標籤。再者,該批帽子商品所附加之品牌主要標籤經查與原廠真品不相符。商品來源不明,故均判斷為仿品等情,分別有商標權人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提出之鑑定報告書3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委任書3份、蝦皮賣場照片18張及扣押物照片22張、現場照片2張(見偵卷第24至25、30至31、37至63、65至67頁)存卷可憑,是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則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附表:
┌──────────────┬───────┐│品名│數量│├──────────────┼───────┤│仿冒「adidas」商標之帽子│9頂│├──────────────┼───────┤│仿冒「puma」商標之帽子│2頂│├──────────────┼───────┤│仿冒「stussy」商標之帽子│9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