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6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黃明德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明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明德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民國97年2月5日97年刑保字第127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開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黃明德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出具本院指定之保證金2萬元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13860號案件執行時依法傳喚被告,其未有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經該署檢察官拘提後仍無著,具保人黃明德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已有送達證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拘票暨拘提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保證金收據影本等件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且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10月24日核發拘票所載明之拘提期限係97年10月31日,而被告於97年10月24日至同年月27日之期間曾因另案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之事實,固有拘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稽,然經本院向執行拘提機關即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查詢後,業經函覆稱:本分局係於97年10月27日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簽收上揭拘票,並於97年10月31日前依址前往拘提被告未獲,惟實際前往拘提之日期因已經時隔數月,致無法明確陳述等語,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98年4月8日北縣警中一刑字第0980020729號函文可佐,是上揭執行拘提機關既係於97年10月27日被告羈押釋放後至同年月31日前,始前往其住所執行拘提而無著,從而按諸上揭說明,本件拘提程序已臻完備。本件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邱景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