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易字第497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珠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毒偵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王珠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偵查中已自白犯罪,其並向本院具狀表示認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