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4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4645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文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64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僅載理由後補等語(本院卷第21至27頁),未敘述詳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判決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董佳貞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