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39號抗告人 徐海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王國川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3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3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限未補正,抗告即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萍
法官潘曉玫法官陳杰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