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73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7342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參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柒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