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03號原告 劉振通 被告 王惠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72,76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35,879元×面積140平方公尺+系爭房屋課稅現值449,700元=5,472,76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25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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