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6號聲請人 楊姵妡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婉玉┌────────────────────────────────┐│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73號│├─┬───┬───┬───┬────┬─────┬────┬──┤│編│發票人│擔當付│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款人│││(新臺幣)│││├─┼───┼───┼───┼────┼─────┼────┼──┤│1│ 謝江和 │無│空白│105年11│300萬元│WG14407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