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17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被告 周雅嫺 (原名: 周寶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2,4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書記官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