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小字第5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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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6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伍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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