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小字第7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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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6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叁仟叁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1被告領用原告發行的信用卡,簽帳消費計欠新台幣(下同
)63344元。
2依約定被告應給付原告以年息百分之20計算的利息。
3為此,請求被告給付63344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的利
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申請書、月結單
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具
體的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63344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的
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