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056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叡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佑宬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0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0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
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056號第一審判決前於民國111年2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59頁),則上訴人至遲應於111年3月9日(即自111年2月15日起算20日,並加計在途期間2日)提起上訴,惟上訴人遲至111年3月11日始具狀提起本件上訴,有上訴人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可稽,顯已逾法定上訴期間,其第二審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書記官蘇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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