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42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施藝嫻
林永發 被告 李健紇
李郭圓 李健龍 李亭嫥 李健鵬 李亭美 李健宗 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間就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以及被告李郭圓應塗銷民國110年8月11日所為之不動產分割繼承登記,回復為被告公同共有。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592,432元,而其欲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系爭不動產之價額,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之記載,其價值約300多萬元許。是原告主張撤銷遺產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之標的價額既已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自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92,4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