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84號原告 許志淞 被告 許志育 訴訟代理人張 昱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