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95號原告順富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建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賀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9,5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4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