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5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顏宏斌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1774號、第29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捌年貳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2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民國97年11月26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2人經訊問後,其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尚不能藉由具保而取代,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8年2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李代昌
法官周宛瑩法官温文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 官紀龍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