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765號債權人彰化縣竹塘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曾水成 代理人 林美人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竹塘鄉農會因與債務人 胡江漢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竹塘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林麗雲 係一般保證人,非連帶保證人,非經向主債務人胡江漢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債權人不得對林麗雲請求,請於7日內補正已向主債務人強制執行無結果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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