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2號原告 吳麗香 被告 劉瓊珠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 律師
陳詠琪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一O五年度交簡字第一五O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合議庭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蘇品樺法官魏志修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書記官廖建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