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36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36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8812、174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損壞他人之自用小客車右前車門,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十一行「左前車門」更正為「右前車門」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第三百五十四條、(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得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書記官鐘麗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