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39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清雄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 律師
黃郁婷 律師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秋葉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丙○○均自民國玖拾伍年玖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丙○○因涉犯刑法第330條之加重強盜罪嫌,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均於民國95年6月6日執行羈押並禁見。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甲○○、乙○○、丙○○因涉犯刑法第330條之加重強盜罪嫌,仍於本院審理中,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其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2款、第3款規定,均自95年9月6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並禁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永貴
法官楊筑婷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書記官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