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34號原告 王金愛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被告 綺珍蒂 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宇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1日以104年度補字第8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費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書記官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