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96號原告安固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澤鈺 被告冠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
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新臺幣6,660元。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1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