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26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2631號
原   告  邱賢明
被   告  劉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3月4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