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原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附民字第42號107年度原附民字第13號原告 傅敬書
姜義肇 被告 胡瑞琴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原易字第120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麗芳
法官蔡立群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憲修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