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郝進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郝進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蔡政晏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書記官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