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04號原告 高金蘭 被告 田春惠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複代理人 歐連中
溫曉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亦為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八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經原告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六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三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已在五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民事庭第一庭法官徐奇川
法官楊鑫忠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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