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94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葛泓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94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葛泓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