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2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12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27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世杰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世杰於民國108年2月9日夜間8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機車,由新北市○○區○○路外側車道起步左切往民治街方向行駛,於同日夜間8時41分,行經新北市○○區○○路○○○號前,適告訴人 羅胤通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沿新北市○○區○○路往民治街方向行駛,亦行經上處。被告應注意行車變換車道注意後方來車,並應讓直行車先行,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疏未注意告訴人正沿中正路往民治街方向騎乘至上處之情,貿然由外側車道左切至內側車道內,告訴人見狀緊急煞車後人車倒地肇生車禍,而受有左側肩部挫傷、左側手肘挫傷、擦傷及左側膝部挫傷、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
7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件被告所涉過失傷害犯行,起訴書認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
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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