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31號聲請人 張寶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5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5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0月19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聯合報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振祐┌────────────────────────────────────────────────────────┐│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31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黃瀚民 │無│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20,000元│102年9月18日│AB0000000││││││業銀行高雄││││││││││分行││││││├──┼──────┼─────┼─────┼──────┼────────┼───────┼──────┼───┤│002│黃瀚民│無│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20,000元│102年10月18日│AB0000000││││││業銀行高雄││││││││││分行││││││├──┼──────┼─────┼─────┼──────┼────────┼───────┼──────┼───┤│003│黃瀚民│無│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20,000元│102年11月18日│AB0000000││││││業銀行高雄││││││││││分行││││││├──┼──────┼─────┼─────┼──────┼────────┼───────┼──────┼───┤│004│黃瀚民│無│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20,000元│102年12月18日│AB0000000││││││業銀行高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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