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95號上訴人丙○○(原名 温雅娟
號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上訴人 溫麗晶 (原名 溫雅娟 )」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丙○○(原名温雅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俞慧君
法官王本源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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