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重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丁○○被告乙○○
德偉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被告乙○○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96年度交訴字第147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陳海寧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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