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83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1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徽娘宛心」盜版光碟陸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364
4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一案,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98年1月14日期滿。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片6片,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3項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著作權之重製光碟罪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1月15日以96年度偵字第23
644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
1項第5款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其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98年1月14日期滿乙節,有上開96年度偵字第23644號緩起訴處分書、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件附卷可參,而扣案之「徽娘宛心」盜版光碟6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認在卷,並有扣押物品清單1紙在卷可稽(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3644號偵查卷第54頁),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潘長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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