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職業安全衛生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33號原告益凱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 趙慶麟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 律師
王昀生 律師被告勞動部代表人 許銘春 訴訟代理人 江宗龍
洪吉誠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05年9月30日所為之104年度簡字第33號停止訴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所應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74條規定,未明定寄存送達自寄存日起經一定時間(例如10日)始生送達效力,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爰於民國105年9月30日裁定命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作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因司法院大法官已就前開規定作出釋字797號解釋,並經司法院於109年11月20日將該號解釋之解釋文、解釋理由書及相關大法官意見書等函送本院(見本院卷第164至238頁),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徐文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書記官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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