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3號原告 吳黃富美 訴訟代理人 吳宛臻 被告 吳佩柔 被告 吳昀庭 被告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秋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主張被告應將坐落嘉義市○○○段○○○○○○○號土地及同地段2117建號房屋(門牌號碼為嘉義市○○路○○○巷○○號)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依原告提出前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記載,該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6,600元,本院復依職權函詢上開建物104年度之課稅現值為160,700元,有嘉義市政府稅務局104年2月17日嘉市稅房字第1047002307號函在卷可稽。故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04,900元(87㎡×16,600元/㎡+160,700=1,604,9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關於命繳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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