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小字第1334號
原 告 甲○○
之1
被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街○段○○號,有
營利事業登記公事資料查詢表一紙附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依原告聲
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