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簡字第9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嘉簡字第9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嘉簡字第97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豪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60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建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建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各別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嗣經 許延帳 發覺遭竊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如附表編號8所示竊盜犯行,並扣得新臺幣(下同)303元(已發還許延帳)。陳建豪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員警未發覺其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竊盜犯行前,主動向警坦承而自首並接受裁判,並扣得 蔡坤堂官敏燦 、黃美娟、朱正義、邱清富、邱嘉新、 邱勇為 遭竊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財物(均已發還)。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建豪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蔡坤堂、官敏燦、黃美娟、朱正義、邱清富、邱嘉新、邱勇為、許延帳於警詢之證述相符,並有自願搜索同意書、同意搜索證明書、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害報告單、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現場及贓物照片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
盜罪。雖被告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2次竊盜行為係於同一地點及密切接近之時間內予以先後竊取,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2次竊盜行為,亦係於同一地點及密切接近之時間內予以先後竊取,惟客觀上被告顯可知悉各該次所竊取之現金歸屬不同被害人,侵害不同之財產法益,被告所為,顯係基於各別犯意而起意行竊,而與接續犯之要件有間,各該竊盜犯行,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所犯上開8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於職司偵查犯罪之機關或個人尚無任何確切根據知悉附
表編號1至7犯行究為何人所犯之前,主動向警方自首而接受裁判,有員警職務報告、被告警詢筆錄在卷可按(見警卷第1至5頁),核與刑法第62條自首之規定相符,爰就上揭部分,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㈣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非佳,其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所需,屢屢行竊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價值觀念偏差,並危害社會治安,應予非難,並衡酌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各次竊得財物價值、各次竊得之財物均已發還告訴人等,暨其自陳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衡酌被告各次犯行罪質同
一、手段相同,犯罪時間接近,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被告本案各次犯行竊得之財物,均業已發還告訴人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佾澧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民國)犯罪地點被害人犯罪方式罪名及宣告刑1111年5月25日1時30分許嘉義縣○○鄉○○村○里○00○0號蔡坤堂住處旁車庫內蔡坤堂徒手竊取蔡坤堂所有放置在車牌號碼000-0000(聲請書誤載為AND-7736)號自用小客車內之七星牌香菸6包(價值600元)。陳建豪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11年5月25日2時許嘉義縣○○鄉○○村○里○0號官敏燦及黃美娟住處前車庫內官敏燦徒手竊取官敏燦所有放置在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內之現金140元。陳建豪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111年5月25日2時許嘉義縣○○鄉○○村○里○0號官敏燦及黃美娟住處前車庫內黃美娟徒手竊取黃美娟所有放置在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內之現金170元。陳建豪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111年5月25日2時30分許嘉義縣○○鄉○○村○里○0號朱正義住處前車庫內朱正義徒手竊取朱正義所有放置在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之現金165元。陳建豪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111年5月25日3時許嘉義縣○○鄉○○村○里○00號邱清富及邱嘉新住處前車庫內邱清富徒手竊取邱清富所有放置在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內之現金290元。陳建豪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111年5月25日3時許嘉義縣○○鄉○○村○里○00號邱清富及邱嘉新住處前車庫內邱嘉新徒手竊取邱嘉新所有放置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內之現金179元。陳建豪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111年5月25日3時30分許嘉義縣○○鄉○○村○里○0號邱勇為住處前車庫內邱勇為徒手竊取邱勇為所有放置在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聲請書誤載為自用小客貨車)內之現金58元。陳建豪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111年5月25日4時許嘉義縣○○鄉○○村○里○00號許延帳居所旁車庫內許延帳徒手竊取許延帳所有放置在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內之現金303元。陳建豪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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