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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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5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賴子清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沒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緩起訴處分人賴子清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9月16日確定,111年9月15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案之大麻煙草2包(驗餘淨重:2.5619公克、0.1580公克)、大麻種子1包(驗餘數量:殘渣袋乙只),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均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0年9月16日確定在案,至111年9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等情,有該院109年11月25日草療鑑字第1091100445號、109年12月8日草療鑑字第1091100446號鑑驗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俱屬違禁物無訛,故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另附表編號1、2所示毒品之包裝袋2只及附表編號3之扣案物與殘留其內之前揭毒品,均難以析離,均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前開規定均沒收銷燬之。至送鑑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育貞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1大麻煙草1包(驗餘淨重2.5619公克,含包裝袋1只)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2大麻煙草1包(驗餘淨重0.1580公克,含包裝袋1只)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3大麻種子1包(驗餘數量:殘渣袋1只)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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