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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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志清(歿)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志清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354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鑑定後認具殺傷力,故而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指制式或非制式之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前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5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08年間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警扣得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在案,嗣因被告已於108年7月23日死亡,而經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35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又扣案之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鑑定結果認係口徑9×19mm制式手槍,為奧地利GLOCK廠26型,槍管內具6條右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12月4日刑鑑字第1080076802號鑑定書附卷可稽。
足認扣案之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核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管制物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育貞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