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勝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緝字第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勝裕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4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勝裕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附表編號1至3部分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而均確定等情,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院為上開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藍盡忠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年05月14日│106年04月18日11時15│106年06月13日15時5分││││分許採尿回溯前96小時│許採尿回溯前96小時內││││內某時│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撤緩│嘉義地檢107年度撤緩│嘉義地檢107年度撤緩││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0、21、22號│毒偵字第20、21、22號│毒偵字第20、21、22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28號│107年度訴字第128號│107年度訴字第12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4月12日│107年04月12日│107年04月12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28號│107年度訴字第128號│107年度訴字第128號││判決││││││├────┼──────────┼──────────┼──────────┤││判決│107年05月01日│107年05月01日│107年05月01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15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7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4月26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73號││││判決││││││├────┼──────────┼──────────┼──────────┤││判決│107年05月14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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